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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關於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如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爲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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