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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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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就業狀況、戶籍類型的不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分爲三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繳費比例繳納,職工在達到法定條件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職工養老保險一般與本人退休前工資相差不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適用於沒有參加工作或沒有參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凡是參加“新農保”、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村、鎮戶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目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是每月55元。可見現階段,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在資金來源、繳費基數、發放基數、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社會福利性質,其在養老功能、與用人單位的關聯性等方面明顯弱於職工養老保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規定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理解爲已經依法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而不包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否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已經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但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用工爭議,應按勞動關係處理。


整體來講,在實際的勞動仲裁、訴訟過程中,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的爭議是否作爲勞動爭議處理,對其關係是否按勞動關係處理,有較大的不同。一般來說,對於此類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如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時,一旦發現勞動者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對相關案件以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但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做法亦會有所差別。以工傷爲例,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以要求認定勞動關係爲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則會予以受理處理。但如果受傷人員以人身損害賠償案由立案,要求按僱員傷害進行處理的,人民法院亦會予以立案處理。


在勞動法的條例中,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的認定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退休的年齡規定,相關條文是要求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遵守這一秩序的。雖然有着很多優秀的人才會在退休後被僱傭,但是用一些法律規定的條例來限定雙方的勞動關係會更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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