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伴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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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伴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是什麼
毆打他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一般是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鬥毆處理
1、如果被害人是輕微傷,那麼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關僅作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能會予以行政拘留(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的可能還會判刑)。
2、如果被害人是輕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若還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不作爲刑事案件處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要作爲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立案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但案件會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法院審判。
二、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由調查、決定和執行三部分組成。
調查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查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機關調查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的受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傳喚和詢問,對行爲人、有關場所和物品的檢查。調查活動應當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依法收集證據、保守祕密和迴避的規定。
決定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處理結論過程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決定機關管轄權、證據、當事人程序權利、決定的種類和形式、決定的送達、當場決定、結案期限和權利救濟途徑。
執行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拘留和罰款處罰的執行。
結伴毆打他人視情節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爲,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在進行治安處罰的時候,也需要進行加重處罰。拘留的時間在15天以下以及1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還需要給對方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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