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 關注:1.66W次 文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標籤: 試用期 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文山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4ewxo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