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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與學校的關係

工傷認定與學校的關係

工傷認定與學校的關係
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的關係
【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的關係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2款及1996年及2006年,國家有關部門先後發佈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可知:工傷共分十級,其中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爲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繫: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啓動工傷鑑定程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啓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而工傷鑑定是啓動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爲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工傷等級,進而確定其勞動能力等級才進行的。具體的操作流程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據此,筆者認爲: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該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筆者認爲這裏規定的所謂“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也即工傷分爲十個等級。職工所受工傷究竟屬於哪一個傷殘等級,這就需要鑑定。與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表述爲“工傷”等級不同,1996年國家發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標題中含有“工傷”“鑑定”的關鍵詞,其規定,直接表述爲十個“工傷”等級。由此可知該檔案中規定了工傷鑑定標準。該檔案雖然同時還包括了十個職業病等級,但通常人們籠統的就簡稱爲工傷鑑定標準。自此,工傷鑑定作爲一個法律概念因約定俗成而得名。工傷鑑定,並不是一個嚴整的立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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