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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法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法解除權的行使
什麼法定解除權,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麼是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也就是《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透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通常情況下,在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事實以後,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決不等於說,一旦違約即導致合同解除。二、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我國現行《合同法》對此較以往有了重大改進,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爲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發生這些客觀現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二)預期違約將不履行主債務的。預期違約是從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形態。(三)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其主債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寬期限,如果在寬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其主債務時,就已表明債務人是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於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然,此處所說的遲延履行是指主債務不會因履行遲延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對債權人合同權利的實現至關重要,不可或缺,即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會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則於此情形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無需催告。(四)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債務人根本違約的各種情形下,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已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因此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該條規定屬法律上的兜底條款,立法者可根據社會實際適時作出擴張性解釋。到目前爲止,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有下列三種情形:1、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68條)。2、貨運合同中,託運人的單方解除權(《合同法》第308條)。3、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可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合同法》第4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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