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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構成條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
(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爲,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
(3)管理人具有爲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爲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於無因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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