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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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