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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人可以不要試用期嗎

企業招人可以不要試用期嗎

一、新員工入職試用期的規定

企業招人可以不要試用期嗎

新員工入職一般都是試用期的,但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放棄試用期,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故試用期也應當書面約定,口頭約定無效。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不包含試用期條款,用人單位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滿再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些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期,雙方勞動關係中不存在試用期。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就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就試用期進行約定,否則此後再訂立勞動合同就可能無法約定試用期。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在一方不承認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的情況下,視爲雙方勞動關係中不存在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二、試用期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新的員工在入職後一般都是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就根據公司和員工的個人情況來確定,法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但是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放棄試用期,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標籤: 企業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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