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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工資是否包含社保部分?

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工資是否包含社保部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工資是否包含社保部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除此之外,根據勞動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綜上,用人企業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的是,在我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雙倍賠償金的起算是從用工之日起開始計算的,現實中並不區分勞動合同是否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訂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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