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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資發放制度是什麼

臨時工工資發放制度是什麼

一、臨時工工資發放制度是什麼

臨時工工資發放制度是什麼

臨時工的工資發放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4、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臨時工工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符合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企業的臨時人員分爲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和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企業支付給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工資報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准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只要勞務關係真實、合理,其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發票憑證作爲企業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提醒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支付給非僱傭的臨時工勞務報酬

三、《勞動合同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爲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爲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爲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就短期臨時工而言,與正式的合同員工是沒有太大的差異的,不管是薪資水平還是工作,凡事都是要遵守正式的員工的方式。並且薪資標準也是不能夠低於當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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