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關係 >

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節點如何判定

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節點如何判定

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節點如何判定

作爲中國千萬就業大軍的一分子,大家有必要熟悉熟悉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今天就來了解一下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解除一般來說是指在遇到勞動關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沒辦法預料到的情況下選擇提前終止這一關係,而解除勞動關係這一行爲可能會給其中一方造成損失,按照法律規定,可依法獲得補償金。所以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節點如何判定對補償金的數額至關重要。

一、勞動關係解除概念

勞動關係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節點如何判定

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或簽訂解除勞動合同 的協議後,因單位業務繁忙,雙方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應視爲當事雙方續訂了勞動合同。

依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依然有效存在,在此間發生工傷、生病或其他意外,除非勞動者有《勞動法》25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外,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相應 的責任,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節點應當是辦理完離職手續,即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爲標準。

希望對大家在這方面的思考有所啓發。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節點應爲勞動者按要求完成離職手續並拿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的日期,但是也有部分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就離職的,這種情況下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節點就以公司依法發出的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通告的日期爲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laodongguanxi/d56d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