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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生病單位的義務

職工生病單位的義務

如果構成工傷或者職業病,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申請透過的,單位已經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包括工亡或工傷,職業病的治療等等,單位承擔一定的補充義務(工傷保險不足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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