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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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嗎?
首先合同中未註明轉正工資並不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其他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首先合同中未註明轉正工資並不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其他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只有以下情況屬於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員工轉正期限是根據合同期限定的,如果到了轉正日期不得二次約定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轉正後又降爲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年終獎在司法實踐中屬於單位激勵行爲,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單位有自主發放權利。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必須由雙方來進行商議,如果用人單位隨意進行更改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的話,那麼就是屬於違法行爲。並且在勞動合同上註明的工資必須是實際所得工資,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工都不得夠將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進行模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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