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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條款板塊包含些什麼

勞動合同條款板塊包含些什麼

一、勞動合同條款板塊包含些什麼?

勞動合同條款板塊包含些什麼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勞動者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等協商條款進行添加。  

法律規定:  

對於勞動合同條款板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原則是什麼?

1.合法原則。

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爲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於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3.平等自願。

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平等原則和自願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係。只有地位平等,雙方纔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

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願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願,與誰訂勞動合同由雙方自願,合同的內容雙方自願約定等。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

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

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中缺失必備條款,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並要求用人單位補充缺失的條款,否則即使簽訂了也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同時也不能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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