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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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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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