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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和新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一個期限,也就是合同到期日。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商量是否續簽。有時候,單位提出各種條件想挽留,而員工去意已決,不繼續在單位工作。那麼,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我們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一、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

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 簡單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位拒絕續簽的補償金是多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爲: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如果在單位提高待遇的前提下,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會支付賠償金。而單位降低工資報酬,員工以此爲由不續簽的,可以向單位主張賠償金。根據勞動法規定,賠償金的計算以工齡和員工月工資爲參數,工齡越長,員工拿到的賠償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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