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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具有行爲約束力具體有哪些

勞動合同具有行爲約束力具體有哪些

勞動合同具有行爲約束力具體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自己工作的必須,那麼,勞動合同具有行爲約束力具體有哪些,這些約束力不僅是對所屬公司的約束,對於當事人也有着一定程度的約束,因爲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是好員工,正如企業一樣,只要有出現違規行爲就不會是自己一人獨自承擔。所以法律的約束力對於雙方的權益都有着積極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勞動合同具有行爲約束力具體有哪些,對於所屬企業是一種責任體現。

一、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新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須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即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由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仍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繼續履行。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爲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一)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爲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二)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爲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爲的支配爲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爲目的。

(三)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四)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爲勞動者,另一方爲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五)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六)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一旦遇到此類問題就應該積極的處理,因爲行爲約束力不僅是一種書面上陳述,對於當事人確實有着較強的法律約束,一旦自己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 ,那麼自己的權益就會受到侵犯,帶來直接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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