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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太陽能擋光糾紛怎麼處理

物業太陽能擋光糾紛怎麼處理

一、物業太陽能擋光糾紛怎麼處理

物業太陽能擋光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用戶、消費者首先透過協商,達成和解。

2、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先進行的一種調解。

3、申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裁決一裁終局而且具有強制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者所作的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所在。

5、訴訟:當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

二、發生物業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1、協商

物業糾紛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依據有關法規、業主公約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各自過錯的有無、大小和對方受損害的程度,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行解決物業糾紛。

自行協商的優點在於解決糾紛的成本較低,效率較高,但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因此,存在一方在協商之後反悔的情況。

2、調解

物業糾紛發生後,由國家規定的有管轄權的第三人主持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活動,堅持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促使當事人雙方相互諒解,自願達成協議,平息糾紛爭端的一種方式。主要分爲人民調解委員會爲調解主體的民間調解和特定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主持下的行政調解兩種。

人民調解的優勢在於處理糾紛較爲及時、便捷,第三方主持調解也可消除矛盾,促進和諧。且在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協議,使調解協議具有與法律文書一樣的強制執行力。缺點在於協議達成後,一方不主動履行義務時,需要重新協商或透過訴訟解決糾紛,由此導致糾紛解決存在一定的滯後性。

3、仲裁

物業糾紛當事人依據仲裁法,雙方自願達成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並由其主持調解或對糾紛做出裁決的一種處理糾紛方式。實踐中,由於仲裁協議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仲裁費用較高等原因,物業糾紛極少透過此種方式解決。

4、訴訟

法院在物業糾紛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物業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係的總和。訴訟是解決物業糾紛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後方式。

訴訟的優點在於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未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主動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據此申請強制執行。缺點在於訴訟的成本較高,當事人要付出一定的時間、精力和物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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