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區域內哪些屬於業主共有
- 物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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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區域內哪些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二、小區的哪些事項由業主共同做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業主共有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屬於業主共有的一共包括以上4個方面,由於是業主共有的,因此,業主在行使相關權利的時候就要相互尊重,甚至在行使對專有部分的相關權利時,也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如果某一位業主的行爲侵犯到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向物業管理公司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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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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