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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的房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產有哪些?

一、不得出租的房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產,是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規定的檔案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件;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檔案。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中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對於房產出租的相關事項,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對於不符合出租的條件的,可以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房產都是不可以出租的,相關情況可以在簽訂合同時進行認定。

標籤: 房產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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