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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

爲規範市場監管行爲,提高市場監管效能,強化市場自律與社會監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規範市場監管行爲,提高市場監管效能,強化市場自律與社會監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實施市場監督檢查應當採用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隨機抽查是指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在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檢查對象,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 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屬地管理、監管主體與抽查主體相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依法開展市場隨機抽查工作,並將隨機抽查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制定考評標準,嚴格考覈,促進抽查工作落實。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依法開展市場隨機抽查工作。

省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指導、督導、考評本部門隨機抽查工作。統一組織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工作或委託下級行政機關開展隨機抽取工作。

市(州)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負責組織、督查、考評所轄區域市場主體的抽查工作。依據省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委託開展市場主體的隨機抽查搖號工作。

縣(市、區)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的安排,具體負責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市場的隨機抽查工作。組織開展市場主體的隨機抽查搖號工作,隨機抽查搖號工作按委託進行。

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落實市場主體抽查工作的督查指導和效能評估,對下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的抽查檢查結果進行復核,並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下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隨機抽查工作制度,落實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有關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七條 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可以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並建立跨部門資訊交換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開展聯合抽查。制定並實施聯合抽查計劃,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完成,並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檢查項目。

第八條 隨機抽查分爲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採取隨機搖號方式抽取被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檢查的方法。不定項抽查的比例應當不低於本轄區市場主體總量的3%。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專項檢查要求和消費者投訴舉報、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信用資訊公示大數據等情況,按照市場主體類型、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確定市場抽查名單,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檢查的方法。定向抽查的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應當不低於市場主體總量的10%。對於社會熱點問題、政府安排的重點整治行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可以實施100%全面檢查。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依法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及時向社會公佈。

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事項。

市場主體抽查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抽取應當由抽查單位法制機構全程參與,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制機構、新聞媒體和市場主體代表現場監督。

隨機抽查應當運用電子化手段實施,實現全程記錄,保證責任可追溯。

第十條 隨機抽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對其他政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覈查結果、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等,應當作爲行政抽查結論的依據使用。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閱、複製有關賬冊、合同和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瞭解相關情況。發現涉嫌違規行爲,屬於可以當場糾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並如實記錄;屬於應當立案查處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處理。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見證記錄。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人員要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檢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對在檢查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保密。

第十三條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檢查,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抽查工作應當自抽查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下列情形屬於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一)拒絕、妨礙、阻撓抽查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妨礙或阻撓詢問調查的;

(三)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拒絕向抽查檢查人員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撓、妨礙抽查檢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檢查結果分爲經營正常、發現違法違規行爲。

第十五條 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納入被抽查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應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甘肅)和“信用甘肅”網站。

市場主體在接受監督檢查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機關可以將市場主體名稱、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資訊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聯合懲戒制度,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行政許可、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市場主體信用資訊作爲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情況和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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