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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離職定義有什麼?

勞動者主動離職定義有什麼?

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定義有什麼?

勞動者主動離職定義有什麼?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爲。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爲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爲。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組織發展導致的工作要求改變和崗位消失,也可能是個人因工作績效不符合組織要求、缺乏本職工作所需的資格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的老化導致不再勝任崗位要求等。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爲。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二、員工主動離職要提前通知嗎?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離職,需要自己向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之後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只要雙方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沒有意見,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係。

標籤: 離職 勞動者 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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