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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鄰接權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鄰接權指的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是其作品的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中包含了表演者權、出版者權、廣播電視組織權和錄製者權。那麼,鄰接權的權利保護具體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鄰接權的權利保護的內容。

鄰接權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第一,以法律形式規定鄰接權保護,最早見於奧地利1936年的著作權法。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基於這個原因,在奧地利的著作權法以及後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爲“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爲“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此外,有的國家的法律還包含一些其他權利。現在,有些國家使用有關的權利這一概念,包含的內容就不僅限於鄰接權的範疇。有些國家使用鄰接權概念,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第二,鄰接權的三種權利中與著作權關係最爲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除了擁有財產權利外,還有權保護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損害。鄰接權中的另外兩種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同表演者的權利不同之處表現在: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一般只涉及財產內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這兩種權利除了可透過著作權法得到保護之外,還可以透過不公平競爭法得到保護。只是由於不公平競爭法的規定不像著作權法這樣特定,而且一般無法解決保護期的問題,所以歐洲大陸國家普遍都以著作權法保護這兩種權利。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三者的權利的相同之處表現在:三者的權利一般都是基於對作品的某種使用產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勞動都不屬於創作作品的獨創性勞動(其結果並不產生作品),而是一種再現、複製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的產生通常與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關。

第三,我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從我國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僅享有版式設計權,還享有裝幀設計權,而裝幀設計在有些國家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不同點在於錄像製作者也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在很多國家,錄像製作者一般享有電影製片人的地位。

綜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鄰接權的權利保護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過後對於鄰接權也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如果您對於鄰接權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標籤: 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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