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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稅收有哪些

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稅收有哪些

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另轉讓收益要併入企業所得,一併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稅收有哪些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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