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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已開發使用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已開發使用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需要繳納。
只要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就成爲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不是以是否簽訂土地買賣合同爲準。土地出讓金是繳納給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後你獲得了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已開發使用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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