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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的偵查機關是哪個?

污染環境罪的偵查機關是哪個?

一、污染環境罪的偵查機關是哪個?

污染環境罪的偵查機關是哪個?

跨區域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環境污染行爲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環境污染行爲發生地”包括環境污染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以及排放、傾倒污染物的車船停靠地、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等地點;環境污染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相關地方都屬於環境污染行爲發生地。“環境污染結果發生地”包括污染物排放地、傾倒地、堆放地、污染髮生地等。

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由最初受理的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協調確定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單位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爲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污染行爲,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

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

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

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爲,並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採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

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鑑等對外開展活動,並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爲的。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這樣,就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環保部門能處罰的只限於行政處罰範圍內。立案偵查後,公安機關會收集污染環境證據線索,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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