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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環境污染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環境污染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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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一些環境污染的時候,需要環境污染的污染者做出賠償,這時候就需要對污染環境者的責任進行劃分認定,也就是說需要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人進行一個責任的劃分,對這個責任人需要按照責任劃分的比例進行賠償,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環境污染責任認定是怎樣的吧!

一、環境污染責任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後果不是其造成的,那麼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進一步指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因爲環境污染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動,污染造成的損害具有積累性、潛伏性、廣泛性的特點,如果在環境侵權中僅以環境科學證明直接因果關係,很可能陷入科學爭論而無法使受害人的請求得到救濟,這種法律由於科技的負面效果應當儘量避免。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環境污染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及因果關係的推定。

)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係)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並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

(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並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爲,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爲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

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及自己受到了損失,並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爲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爲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

)污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污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我國環境法律已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應注意的是,排污者根據該款規定免責,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並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後排污者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後還有其他原因造成損害或災害發生後排污者沒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免責條款不僅適用於水污染還適用於其他類型的環境污染。

在對環境污染責任認定進行劃分的時候,需要按照有關的法律進行責任劃分,在責任劃分之後,就需要按照責任的劃分來進行賠償,污染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纔能有效的防止環境污染,只要是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爲都應該杜絕,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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