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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小時候看見藍天白雲,許多人都覺得很正常。然而,現在看見藍天白雲,許多人都會感嘆一句好美。由此可見,我們所處的環境變糟糕了,曾經習以爲常的事,現在不多見了。對於現在所處的環境,還好人們發現的及時,並且在盡力挽救。對於一些亂排亂放的企業,環保部門是會對其追責的。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原則。

一、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於人爲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環境污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污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爲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作爲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爲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裏,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爲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說,也相對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污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污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對象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

我們所處的空間,呼吸的空氣,都與環境有關,關係到我們的身體健康。工業化的發展,環境的負荷越來越重。國家對於企業的排放,是有一定的標準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原則中,說明了責任的歸屬問題。保護環境,我們人人都有責任。企業在賺取金錢的同時,也應注意不能以環境爲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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