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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辦案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案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案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案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案延期的規定是屬於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所以可以對此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這是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的。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因爲在處理相關的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過程當中,是需要有一定期限的。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說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二、環境處罰和處分的不同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爲,但兩者從根本上說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爲: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爲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爲,以行政管轄關係爲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爲,以行政隸屬關係爲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近幾年國家對於環境的重視程度不斷加深,除此以外有關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所以對於問題的解決有關的當事人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否則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但是最爲關鍵的還是權益會受到損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的人對於行政機關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環境保護部門就是屬於行政機關當中的一種,對於發現環境破壞行爲可以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有極限的規定,如果超過期限,那麼此種行政處罰的行爲是存在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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