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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共同違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共同違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共同違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共同違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共同違法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⑴共同違法行爲的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可以是2個以上自然人、2個以上的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與單位。

⑵共同違法主體客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行政違法行爲。即各行爲人爲追求同一違法結果,完成同一違法事實而實施的相互聯繫、相互配合的違法行爲,這一違法行爲與違法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從本質上看,共同違法行爲屬於實質意義上的“一事”或“一個行爲”,而非“多事”或“多個行爲”;

⑶共同違法主體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違法故意,即透過意思聯絡,多個行爲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行爲會發生某一事實結果,並決定參加共同實施該違法行爲,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二、共同行政違法行爲的立案和處罰是怎麼樣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不難發現,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爲的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簡稱“違法行爲”,其包含了“共同違法”行爲。由於《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共同違法”如何處罰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處理共同違法行爲時應注意:一是不能對共同違法行爲人各自立案,而應合併立案,因爲共同違法行爲本質上屬於一個違法行爲,對一個違法行爲各自立案,明顯是違反法律不得重複評價的精神。二是實體法明確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爲人需要分別處罰時,要依據行爲人在共同違法行爲中的具體分工、參與的程度、所起的作用等進行處罰。三是實體法沒有明確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爲人應分別處罰時,要堅持“法無明確規定不處罰”的原則,不能對共同違法行爲人分別進行處罰,而應合併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行政處罰中如果出現了共同違法,那麼在認定違法時就需要按主體、主觀、客觀上來進行確定。只有符合上述共同違法的構成要件,才能在處罰上面按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同時對於共同違法不能進行各自立案,而是選擇合併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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