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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保全期限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保全期限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对于民事诉讼法应该都有过或多或少的了解,民事诉讼法是指行为人因为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的规范,受害人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诉讼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保全期限是指为了避免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受到侵犯,或者保证法庭的判决可以生效所做的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保全期限规定是什么?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法保全期限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保全期限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不动产,顾名思义,指的就是比如房子,车辆等贵重且生活中必须存在的财产,但是,当行为人犯罪之后,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法庭可以对行为人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处理,而查封期限可以延长。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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