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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会计鉴定由哪个部门进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会计鉴定由哪个部门进行?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会计鉴定由哪个部门进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会计鉴定由哪个部门进行?

审查机关来进行鉴定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如确认财产的成本价值、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财产涉及的往来事项问题、确认当事人各种投资损益、确认当事人相关的经营损益等,以便为查明案件涉及的收入来源、特定支出金额等事实提供特殊证据——鉴定意见。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五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正)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法律上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但具体情况是基于审计部门的司法会计的审定结果来进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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