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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律转化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律转化为抢劫罪?

一、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律转化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律转化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并不一律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实施抢夺时未使用也未显露凶器;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的规定,上述第一种情形,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犯罪分子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行为,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携带凶器的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抢劫的认定条件,对于构成了抢劫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根据抢劫罪的相关刑事处罚规定来进行量刑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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