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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核准要求有什么?

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核准要求有什么?

一、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核准要求有什么?

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核准要求有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二、受过刑罚的人能出国吗?

只要是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仍然可以出国。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受过刑罚的人也可以出国。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或者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办理出国手续。正在服刑期的犯人要出国,必须有正当理由提出申请,否则公安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标签: 核准 最高院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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