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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量刑标准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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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量刑标准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有如下:

依照《量刑指导意见(二)》并结合实践,以下几种类型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动车位。此类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的目的,只是为了就地变换停车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驾是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动放弃醉驾。在醉驾一段距离后,又主动放弃醉驾,改为靠边停车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过时醉驾。即醉酒后并不马上驾车,而是原地等候几小时,甚至隔夜再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仍达到醉驾标准。

五是车辆尚未驶离原地。即在道路上已发动车辆,但尚未驶离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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