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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流程

审查起诉流程

审查起诉流程:
第一.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第三.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四.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五.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流程

法律依据: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下简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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