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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
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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