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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34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134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134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134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虽然第134条规定了法律行为的类型: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虽然这几类行为确实属于并列关系,但其重要性完全不同。就法律行为而言,契约(或称合同)最为重要,而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完全不可与其相提并论。更为重要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并非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始可,最为常见的单方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如下类型:所有权的抛弃、形成权的行使、捐助以及悬赏广告(当然我国现行法并不支持这种观点)。

对于责任承担着来说只要自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可以完成相应的责任追究,在生活中民法的运用范围还是较大的,所以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自己也要留意民法的相关规定。

标签: 民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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