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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民法典对公民民事权利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物权、财产权、继承权及监护权等。其中,民法典用一个章节围绕监护权展开了论述,新增了一些条款,其中就包括32条的内容。那么,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本站小编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父母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考虑撤销其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应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委托未成年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充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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