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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监护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有哪些

对未成年人监护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有哪些

一、对未成年人监护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有哪些?

对未成年人监护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有哪些

《民法总则》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可以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可以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总的来说,虽然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是父母,但这并不代表只有父母才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事实上,如果父母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做出了一些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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