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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

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

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在网络之上购买商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网购引发的纠纷事件是比较多的,此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但是根据司法实际,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

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

一、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

1、诉讼管辖难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24、25条中,规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院管辖的话,就会存在一个问题:被告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导致不确定管辖法院。网络购物不同于平常购物,在日常生活中购物一般商场的名称、地址一般都比较明确,进而消费者在维权上就可以很快捷地找到管辖法院。但是网络购物中,由于交易双方都是用的虚拟名称在网络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对卖方的基本信息并不完全了解,以至于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连销售商的真实名称、经营所在地都不知,更不要谈知道纠纷管辖法院在哪儿呢。

2、诉讼成本偏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由于网络购物纠纷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用品,很多消费者之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主要是因为价格低廉,如果不是造成财产和人身等性质稍微严重的损害一般很难是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商品并不含有其宣传的功能等此类问题,很多消费者就不了了之了,因为本身价格便宜,如果再去追究,不仅要花费更多的钱,还会投入更多的精力,那本身贪图便宜、方便的目的就完全没有达到了,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进行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由于这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很多网络销售商就虚假宣传,通过价格低廉的优势,抓住一般消费者不会对其进行追究的心理,疯狂生产销售,大赚一笔。这对消费者群体会造成很大的损害,这是在瓦解市场的诚信体系。再有就是,本身标的额较小,如果受理繁多的普通网络购物纠纷案,会造成对司法资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浪费。

3、消费者获取证据困难

一般消费者由于诉讼成本的问题都不会进行诉讼,即使有的消费者要进行诉讼维权,但是由于电子信息此类证据不易采集,再有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类证据规定并不是太明确。这是消费者维权的客观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才能改变。

4、适用法律不明确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购物,造成了适用法律的混乱。04年的《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一部分网络购物的规范,但是它未对如何解决网购纠纷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只是规范了一般买卖合同的规范,未对处于特殊环境的网络购物进行规范,所以对网络购物纠纷就不能进行有效地规范。现在亟需一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出台,08年的《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集意见稿,标志着一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即将出台。

法律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多的需要是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进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网络购物履行问题

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方货款的支付和卖方货物的交付分别是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

1、货款的支付。通过上文分析,买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的过程中,基于对其注册条款的接受应视为双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关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支付宝(淘宝网)应负的义务就是买方在确认收货后无条件地将对应款项汇至卖方,确保买方支付行为的及时履行。此种情况有别于实体交易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依照《民法典》之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虽然突破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因代为履行第三人违约承担责任的仍是原合同债务人。但在淘宝网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将打款至支付宝时其应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支付宝和卖方之间因汇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解决。

2、货物的交付。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主要是诉讼管辖权难以确定,此外诉讼成本也是比较高的,且由于法律建设不够完善,消费者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故而通过网购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比价困难的。所幸在现实生活中,网购纠纷案件并不是十分常见。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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