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

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如何认定?

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如何认定?

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如何认定?

一、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如何认定?

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是需要有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事实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一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一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公民通过暴力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捏造虚假的事实,并且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这种情况之下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其实是没有构成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诽谤罪,这是属于一种侵权的行为,需要对于对方的损失来承担侵权的责任,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规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unhai/qitaqinquan/v9v1k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