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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无效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没有法律效益的合同。关于无效合同是很多人不了解的,大家很多时候都不清楚自己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

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以上的内容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相信大家在阅读看上文过后对于无效合同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在合同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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