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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很多种类的合同形式,其中预约也属合同于合同类型之一。预约一般在商品房买卖中经常用到。那么,在遇到预约合同的时候,怎么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本站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履约。违反预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故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于本约。在一般情况下,预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约。预约所要求的内容必须通过签订本约才能成为履行标的。

因此,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的违反,首先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又因其并非本约,故守约方并不能要求其按照预约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也不能强制对方履约,否则就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一种即赔偿。

我国《商品房买卖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按照此条,如果双方在预约中约定了定金,则可按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未约定定金的,则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规定为您整理出来的预约合同效力的有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中,当事人之间还是需要重视预约合同的有关问题,否则可能因为预约合同引起相关的购房纠纷,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咨询本站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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