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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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解除条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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