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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建筑工程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瑕疵的,可以根据《民法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

4.定金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二、建筑工程合同不履行的解决方式

首先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按照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追究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筑工程领域,不管是建设方、施工方还是材料供应方,都存在应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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