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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合法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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