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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不成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合同不成立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合同不成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合同不成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未签字盖章的,一般不成立。但如果在签字盖章时,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成立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借款合同虽然没有签字,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借款合同成立。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合同的成立一般是写签字确认为主的。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但是签字就不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了,合同成立必须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并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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