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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规定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涵盖“国家利益”,为了使概念更加周延,《民法典》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承袭了《民法典》第58条,但将其规范对象扩大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增加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

合同签订的双方,发现合同违背自身的意愿或有失公平的,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对方沟通,沟通无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的合同进行撤销或作废,保护自身的合法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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